这场关税的初次升级,无疑让众多国家感受到了紧张的氛围:从普遍适用的关税,到针对各国的“互惠关税”,其覆盖范围之广、实施力度之强,堪称美国政府贸易策略中的“杀手锏”。
然而,随着司法审查的逐步深入,那根象征着权力威慑的“大棒”正逐渐被拆解。若最高法院最终判定政府越权,那么此前征收的巨额关税或许将得以退还。
那么,这笔款项将退还给何人?我国是否会真的“接收”到巨额资金?这不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还关乎实际的财务记录,其答案并不一目了然。
一、法律战烽烟再起:IEEPA并非“万能”,最高法院成为最终的较量舞台
本次关税的核心法律依据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8月29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7比4的多数票裁决,确认了国际贸易法院的既定判决: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总统虽享有对外经济往来的“调控”权限,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在国会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滥用“紧急权”对大宗进口商品实施全面关税征收。
法院决定维持现行关税至十月,此举旨在为政府争取至最高法院的上诉机会,彰显了对经济“稳定窗口”的重视。
9月9日,我国最高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并计划于11月加快审理进度。
路透社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梳理:IEEPA传统上被用于实施制裁和资产冻结,而非实施普遍性关税。原告一方由企业和数个州政府组成,他们的核心论点是关税的权力归属于国会,而白宫的这一行为构成了越权之举。
与此同时,白宫坚称,关税乃是一项“紧急经济手段”,一旦被撤销,恐将引发宏观经济的动荡。
值得注意的是,据国会预算办公室的估算,这些关税在十年内有望名义上减少赤字约4万亿美元,从而进一步加剧案件在政治与财政层面的影响。
财政部长斯科特·贝森特近期表示,他对胜诉充满信心,然而,他也坦言,若诉讼失利,财政部可能被迫退还约“半数”已征收的关税,涉及金额预计在7500亿至1万亿美元之间。
他促使最高法院加快审理进程,以防止关税基数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膨胀,从而增加潜在的退款成本。
这些论断与机构媒体的报道相辅相成,共同揭示了行政当局对于“败北必退”的严峻现实所抱持的焦虑情绪。
更重要的是,即便最高法院对IEEPA的路径持否定态度,白宫仍有可能寻求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例如,利用贸易扩展法中的232条和301条进行调查等)来延续其政策的生命力。
这无疑是国家经济委员会官员公开发出的明确信号,同时也昭示着政策将不再采取“一刀切”的极端做法,而是转向“法律工具的灵活运用—调整干预范围—强化程序规范”的新发展阶段。
二、深入剖析经济细节:资金来源揭秘、退款流程详述、退款对象界定
首先需明确一个基本概念:关税,是指针对美国进口商所征收的税费。
进口商往往将部分或全部成本转嫁给零售环节及消费者,尽管税务责任依旧落在美国境内。
故而,一旦法院判决某行为违法并责令退还款项,首要接收退款的对象往往是已提交纳税申报的美国进口商,而非境外的出口商或他国政府。
在全国零售联合会(NRF)于8月29日发布的声明中,直言不讳地指出,关税政策的多变不定造成了供应链的极大不确定性,推高了相关成本,而最终买单的却是消费者。业界翘首以盼,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就此给出权威的结论。
这并不意味着海外企业彻底与“现金流正向”无缘。
在现实交易活动中,供应与采购合同往往包含关税的分摊、价格的调整以及追溯条款。
若进口商获得退款,在谈判与讨价还价的进程中,或许会适当作出让步,进而锁定未来的订单和价格。
然而,这实为商业洽谈及合同追溯的必然结果,并非美国财政部直接向中国企业进行资金拨付。
换句话说,“直通中国”的退款流程与美国税收及报关规则不符,而“间接收益”的可能性则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具体设计以及在整个供应链中的议价地位。
在规模这一维度上,贝森特所提出的范围之所以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主要缘于其覆盖范围的广泛性。
据媒体援引政府官员的言论估算,本轮关税曾对约七成的美国进口额产生了影响;一旦败诉,财政方面将面临大约减半的巨大压力。
自2024年起,零售行业便已预估,普遍对华加征10%-20%的额外关税将对价格产生显著冲击,尤其是在服装、玩具、家电、鞋履等消费品领域,其涨价效应将显著削弱消费者的购买力。
溢出已出现。
以越南为鉴,美国于8月7日对其输往美国的商品实施了20%的额外关税,同时针对通过越南转运至第三国的货物提高了税率,此举直接打压了越南的月度出口表现。基于此,牛津经济研究所与世界银行下调了对越南2025年经济增长的预期,并警示“供应链转移”并非无代价的投机行为。
在欧洲地区,欧盟委员会的高级贸易官员表示,针对欧洲统一实施的15%关税“尚未触及贸易承受极限”,然而汽车等关键敏感商品的冲击尤为显著,这进一步凸显了美欧在关税谈判过程中所面临的“结构性障碍”。
美企自身压力亦大。
上海美国商会最新年度调研报告显示,大约三分之二的中国区美国企业预计,今年的营业收入将因中美间关税战及其相互反制措施而受到拖累,其中制造业所受影响尤为显著。
这些反馈,加之零售及制造业成本的上扬,共同揭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政策的波动,其影响远甚于名义税率对决策的冲击。
三、对华影响及应对策略:从“退税憧憬”迈向“稳定收益优势”
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IEEPA路径存在违规之处,最直接的影响将是相关关税措施必须予以撤销或重新制定,且已征收的税款有可能依照程序予以退还。
华商对华出口的直接收益虽不丰厚,然而,值得关注的是两大间接影响途径:首先是价格的调整与恢复。
关税撤销之后,美国进口商在补充库存的同时,面临价格下降的局面,预计订单的安排速度将有所提速,从而带动库存和现金流的周转链条得到优化;其次,需考虑历史交易数据的追溯分析。
若合同中明确规定“关税由供应商承担且可进行追溯性调整”,则上游供应商便有机会与进口商重新协商结算事宜,从而分摊部分关税退款的收益。
此外,若美国政府转向更加“精准”的法律手段,其适用范围或许将缩小至特定行业与产品,从而在边际上减少对非目标领域的负面影响。
然而,亦应洞察其另一面:法律判决的败诉并不意味着政策领域的真空。
国家经济委员会透露,存在“其他法律途径”的可能性,这表明汽车、钢铁、铝材以及清洁能源技术等关键行业,仍有可能在232或301条款的约束下面临压力。
尽管欧盟宣称15%的统一税率“尚可接受”,然而,若美国在特定商品类别中保持更高的税率,那么欧洲所采用的“让步—豁免”策略未必能够在中美关系中得以重现。
对于我国而言,中长期内更为稳固的收益并非一次性退还,而是由明确规则所催生的“确定性红利”。只要界限分明、流程合规,企业便能够据此优化其订单管理、库存配置以及资本支出。
另一个常被忽视的因素,便是贸易转移的自我调整机制。
越南的案例表明,随着美方将“反规避”措施融入新的关税体系,所谓的第三级转运套利空间不断受到挤压,从而激励供应链向更为直接和可验证的路线回归。
面对中国外贸的境遇,这既构成了挑战,亦孕育着机遇:通过实施“透明规则、可追溯产证、稳定交付”的策略,我们有望重新夺得订单。同时,结合对东盟和拉美市场的多元化布局,这种做法或许比单纯的退款更具长远性和持续性。
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关税,中方是否真能获得一笔巨额收入?
在法律与程序层面上,直接对中国产生影响的情形实属罕见。
美国的关税针对的是进口至美国的商品,而退税政策亦遵循着向纳税主体退还税款的原则。
我国企业唯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关税的承担及价格追溯条款,或是在重新协商价格时获得优惠时,方有可能实现“间接受益”。
因此,所谓的“巨款直达中方”与美国现行税法及报关惯例相悖;然而,“中方企业通过商业渠道分得部分退回的款项”却是一条可行的现实路径。
在经济利益考量上:真正可观的价值往往隐藏于“确定性红利”之中。
若IEEPA的路径受阻,即便白宫寻求其他法律手段,政策实施的边界将变得更加明确,程序的负担也将加重,且其适用范围将更加可预测。
企业更看重可预测性而非短期现金流。
此前,零售和制造领域所预测的价格压力及消费挤兑现象,在关税退还之后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从而为中国企业在中低端耐用品以及季节性快速消费品领域拓展订单空间提供更多机遇。
相较一次性退款,依托于稳固的年度采购安排及价格调整机制,往往能够在两至三年的财务周期内,为我国带来更为显著的边际利润。
策略执行:急迫“三事”。
首先,我们积极深化合同条款的细化与落实,确保关税相关内容更加严谨具体。同时,我们将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调整、追溯性分配以及结算进度等关键因素纳入合同文本,并设立“法律事件触发”机制。这一措施显著提升了在法律变动或价格回调情况下分享退款或实施价格调整的确定性。
其次,在维权过程中采取双轨制,充分利用WTO及美国国内司法途径的程序性手段,将“程序合规”转化为商业谈判中的有利筹码;同时,密切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白宫是否改用其他授权方式的蛛丝马迹。
第三,我们需着眼于产能与市场的再平衡,通过在东盟、拉美及欧洲的多区域布局,增强产品的可追溯性和合规性。如此一来,我们不仅能有效规避“反规避”条款的潜在威胁,还能以供应链的可靠性换取客户的忠诚度与订单的稳定性。
结语
如今,这场关税的攻防战已远非简单的“是否征收”的选择题,它实际上演变成了一场在美国宪政体系内关于“谁有权征收、征收幅度可达何种程度、遵循何种程序”的深入探讨与全面考验。
若最高法院最终判定政府越权,财政端的“退税风暴”将首先席卷美国进口商及财政部账目;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若想“实至名归”,更实际的做法是通过合同协商与议价机制来共享收益,并通过长期合作来逐步实现。
从企业的立场出发,我们真正憧憬的并非“一次性大额资金”,而是更为明晰的规章制度以及稳固的预期。这一政策所带来的订单、价格以及投资三方面的丰厚回报,方是竞争中最为持久且珍贵的“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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